某施工方起诉某总承包方和发包方,要求支付工程欠款,发包方为我方当事人,庭审中,我方主张,某施工企业与总承包方为挂靠关系,我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晓,也从未向施工方支付任何工程价款,故我方作为发包方不应向施工方支付任何工程款项。其次,实际施工人并不包括挂靠人,若将挂靠方也纳入实际施工人范畴,于法无据。同时总承包方是否欠付工程价款,因施工方未申请鉴定,不能查明欠款事实及数额,发包方即使支付实际施工人欠款,也应查明发包方欠付总承包方款项及总承包方欠付施工方款项。
最终,该案法院判决无需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。